【您可以不買,卻不能不知道】之四
 
 
  全民健康保險制度對國人之醫療雖已提供基本照護,然國人對醫療品質之要求有異,消費者透過商業醫療保險之運用,可填補全民健康保險之不足,並滿足其對醫療品質的需求。


  住院醫療保險一般可分為實支實付型及日額型二大類,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主要係以填補被保險人因就診產生之醫療費用為目的;日額型住院醫療保險則以住院天數為計算標準。鑑於全民健保制度的實施,雖部分醫療費用已由全民健保制度支應,惟每次住院醫療費用總額之多寡,尚難預期,且每個人對醫療滿足之需求不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提醒消費者於選擇住院醫療保險商品前,應審慎衡量自身需求及經濟能力,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疾病及醫院之名詞定義:

  消費者應瞭解擬投保商品之疾病及醫院等相關名詞定義,如疾病之定義通常係指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消費者於投保前應確實明瞭相關定義以明確知道保險商品符合自己之需求,避免事故發生後無法獲得保障。


二、理賠申請文件:

  保險給付項目不同,應檢附之理賠申請文件規定亦不同,受益人於提出申請前應確實檢視保單條款之約定,避免因申請文件未齊全,未能即時獲得給付。


三、等待期間:

  非屬癌症或重大疾病之住院醫療保險契約,常約定有30日之等待期間,被保險人於這段期間所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是不負給付責任的,消費者應明確知道該約定,以免因該期間之事故未獲理賠,而致糾紛。


四、給付上限:

  不論是實支實付型或日額型住院醫療保險商品,保險公司通常於約定之限額中為給付,故消費者應明確知悉醫療費用之給付並非無限制。


五、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是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的項目,消費者應充分了解,以避免投保後未獲理賠,產生糾紛。


六、要保書健康告知事項:

  被保險人之健康告知內容係提供保險公司是否接受要保及採何種費率承保之重要參考,在簽訂保險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公司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避免因心存僥倖未據實告知,影響保險公司之危險評估,導致保險契約遭解除而得不償失。


  最後,因保險契約條款係契約當事人權利義務之記載,前揭應注意事項皆詳載於保單條款中,有關保單條款相關資料之取得,消費者可逕自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網站(http://www.iiroc.org.tw/)-保險資料庫-保險商品查詢選項中下載,亦可電洽保險公司0800免費服務專線或向業務員索取,因保險商品設計之多元化,保險給付之範圍及給付條件未臻相同,消費者對於已購買或欲購買之保險商品都應有充分之認識,才能讓商業性醫療保險於全民健康保險之基本保障下,發揮醫療的加值保障及最大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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